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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法院坚持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

发布时间:2018-03-2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黄爱玲)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秉持“重调精判、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诉前、诉中、诉后,成功化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田间道路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阜康市某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中的田间道路进行施工。被告乙某与被告甲公司系挂靠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20余万元。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征询是否同意调解,但两被告均未到庭,遂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主动与两被告联系,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一上午的耐心对账,发现有一笔14万元、一笔1万元的款项,原告坚持不是被告通过网银打给自己的,被告则坚持是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经过仔细比对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持有银行明细中载明的该两笔款项的账号虽不清晰,但与被告持有的网银转账记录时间、金额一致;并且打给原告的该两笔款项的帐号与被告手里的明细中的帐号只有一个数字看不清。通过客观分析,法庭认可该15万元系被告打给原告的工程款。经过核对帐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余万元,利息6万元。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最终实现调解结案。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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